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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日期:07-08-0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位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做好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必须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依法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通知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标准。

      本通知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场地类别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为:

      (一)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甲类工程;

      (二)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使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建设工程;

      (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的建设工程;

      (五)对当地社会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

      (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七)受地震破坏后使用功能不能中断的医院、供水、供气、供电及大型污水处理设施等生命线建设工程;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支出,列入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四、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地震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部门要把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对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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