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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组建单位匹配经费与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至少为五比一。
(六)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考虑。
(七)依托省百户重点工业、高成长型企业和建设有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按照《河南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项目和人才,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和开展符合行业或依托企业发展战略的项目与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 1月底前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评价指标,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相应铭牌。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