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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07-08-18

合同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4.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5.无故不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或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6.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
7.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二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考核较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按专家考核意见要求,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并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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