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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作者:未知 日期:07-08-06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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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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