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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前景好、产品的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市、县财政原则上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资助的转化资金。
第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选聘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等进行评审和论证,对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按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据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其他相关材料,经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考核重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了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了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否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在上述方面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并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中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的;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转化资金的;或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拒不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监督检查的,将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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