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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一
)
所称
"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二
)
所称
"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
(
性状
)
、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三
)
所称
"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国家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6
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
一
)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
二
)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四节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一
)
所称
"
技术开发项目
"
,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二
)
所称
"
社会公益项目
"
,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三
)
所称
"
国家安全项目
"
,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四
)
所称
"
重大工程项目
"
,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
二
)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
三
)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
四
)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5
人,单位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0
人,单位不超过
7
个。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
二
)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
(
三
)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
一
)
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
二
)
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
三
)
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
四
)
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
"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
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二
)
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
三
)
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
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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