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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
15
-
20
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1-2
人、秘书长
1
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至
4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
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至
3
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一
)
、
(
二
)
、
(
三
)
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四
)
所称
"
其他单位
"
,是指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四
)
所称
"
科学技术专家
"
,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
1
名
(
项
)
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
5
人以上共同推荐
1
名
(
项
)
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
第五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三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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