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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授
奖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
5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450
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七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
9
万元,二等奖
6
万元。
第七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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