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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未知 日期:07-08-06

第七章  授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 5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450 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七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 9 万元,二等奖 6 万元。

    第七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第七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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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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