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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作者:未知 日期:07-08-06

    第六十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 1993 10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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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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