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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科技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豫发〔2004〕14号文)精神,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认定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件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获得发明专利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
(四)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五)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六)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七)产品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侵权纠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优先。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
(二)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合格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五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豫科〔2001〕61号)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