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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省技术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和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汇总后分别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需要终止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终止的项目应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相关处理措施。需要追回资金的,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监督企业将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也可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依据《河南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拨付剩余的全部资金,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视情况拨付剩余的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